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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团体意外险能否代替工伤保险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958次

承办律师王晓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涂某在某工地干活时,因为缺乏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吊栏突然发生倾斜,导致涂某在吊栏上摔伤,当场被送往辉县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辉县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

涂某出院后和该工地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涂某无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核对案件事实和审查证据,确定以下代理思路:1、申请认定工伤(确定涂某和该工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案件结果:

涂某和该工地达成调解,赔偿数额、赔偿时间、赔偿方式涂某都较为满意。

本案启发:

1、缴纳建工团体意外险是否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如何赔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因工伤案件繁琐复杂,为了更好的从源头化解矛盾,调解也是降低当事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