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

137-8251-0786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 - 与法共鸣 与您共鸣

仗剑走天涯终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一起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886次



承办律师
冯艳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89月份开始杨某在黄水乡西平村陡岭自然村给史某盖房,2018428日双方补签了《建房施工协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建房造价每平方米900元,其中包括房屋主体、内外粉刷、水电,附属建筑房屋外院内地面与道路,材料由甲方负责。房屋建筑面积388平方米,工程款349200元,20186房屋完工。房建好后交给交由甲方史某进行了装修,后史又将房前后砌岸挖水池工程承包给杨某,除了因史某未提供建筑材料导致地面未硬化外其他工程均完工,但双方未确认最终的工程,杨某只是自己单方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后由于国家拆除违章别墅,史某在所建的房屋被拆除,史某仅仅前期支付了部分款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本案存在的难点

仔细听了当事人的陈述和详细查看当事人现有的证据后,发现现仅有建房合同、通话录音、施工照片、房屋建好后拆除前的照片和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房屋具体面积清单,缺少对方对工程面积以及工程结算的关键证据。

三、法院之间不同的结论

一审法院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资质合同无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史某给付杨某98852元,史某不服申请再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7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史某给付杨某86552元。

四、中院再审判决理由分析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案涉房屋被拆除的原因,仅有史提交的村、乡排查表显示是违建别墅,无相关部门的处理文书,故无法判断具体拆除原因作出效力评判,且根据本案案情,该情形并不影响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

关于案涉房屋主体实际施工面积问题。杨主张一楼施工面积为229.4 m,二楼143.88 ㎡。史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违建别墅排查表》显示一、二楼面积共228㎡。双方签订的《建房施工协议》显示建筑面积约300m(以实际建成后为准),双方并非是在施工之前签订的施工协议,而是在施工过程中补签了上述协议,此时各方应对房屋主体的基本面积有所认识,误差出现将近100㎡的可能性较小。如按照史主张的面积,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900元造价,该部分仅需支付205200元,史又主张杨多处分项工程未施工完成,但其已支付的款项却达到250000元,与常理不符。且在杨提交的20205月向史要款项的录音中,其也未就此涉及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事实明确提出异议。史再审中虽提供了黄水乡《违法建筑排查统计表》,但其称乡里说所有事宜是由村里测量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落款时存在先盖章后书写的瑕疵,也未提供进行测量时如测量人员签字确认的绘图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二审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案涉房屋已拆除的情况下,认为杨主张的施工面积存在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

五、办案感受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执业信念,律师应有一种仗剑走天涯的豪情,有时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有迎难而上的决心和信心,认真吃透案件情况,从事实、法律、常理多个角度证明己方观点,论证对方观点的矛盾处。法庭犹如战场应敢于亮剑的雄心与从细微处着眼相结细心相结合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最大可能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