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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979次


承办律师
王栌苗


案情简介:

20201024日,宋某驾驶单位车辆外出,驾驶至某镇正街桥上时与前方步行,逗留的吕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吕某受伤。事故发生时,杨某的车辆在路西侧停放。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无责任。宋某及所在单位面粉厂不服,申请复核,最终认定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无责任。

吕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宋某、面粉厂、杨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粉厂及宋某委托我所郭呈广律师代理。

工作内容:

    1、当事人向律师陈述,吕某只有一子,且听说吕某长期住院治疗,本身就有固有疾病,本次事故吕某跌倒正好碰到头部,一直在医院昏迷不醒,认为吕某的儿子也应当对此事承担责任。

2、因吕某起诉在交通事故复核认定之前,故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和法院对接,递交最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追加杨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查阅原告吕某提交的证据材料。

3、律师查阅原告的起诉状、住院病历、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律师发现,原告诉状中显示由吕某签字、按手印,但据了解吕某一直昏迷不醒,无法签署诉状,吕某的签字是否本人所签存在疑问。另外,根据病历显示,吕某具有50年的精神分裂病史,且事发时吕某已经78周岁,吕某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存在疑问。以上两个问题可能影响到本案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责任承担。

诉讼方案:

    1、开庭时,核实吕某的身体状况,核实吕某委托律师的授权情况;

2、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吕某年迈且有精神分裂病史,事故发生时在机动车道上逗留,自身及监护人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案件进展:

    1、经当庭查明,吕某本人处于昏迷状态,起诉状及委托律师的手续均系吕某之子签字。律师认为原告本次诉讼程序不合法,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由吕某村委会出具了身份关系及监护人关系证明后,吕某之子作为吕某的法定代理人继续参与诉讼。

2、经庭审辩论,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为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吕某自身及其监护人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一审酌定原告自身承担5%的赔偿比例,二审维持。

办案感悟:

    本案只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对于原告起诉主体的审查,二是突破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固有思想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