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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常见问题解析(四)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317次

劳务派遣案件中,陈某与A公司、B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案件背景:

2020年9月5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临时协议》,约定:A公司招收陈某为临时人员,派驻到B公司工作。协议期限从2020年9月5日起至生产任务完成为止。陈某的岗位为临时工,临时工工资为每小时18元,包工作餐包住(需扣水电费),工作不满7天不结算工资,不按规定完成工期扣除24小时工时。该协议还约定“陈某严格遵守A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A公司的领导和安排;”“A公司及A公司所派驻单位有权对陈某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等内容。

2020年9月23日,陈发生交通事故送院抢救,于2020年9月24日死亡。

案件解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从主体资格来看,本案中,A公司、B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要求,陈某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从协议来看,陈某与A公司签订《临时协议》,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案中,《临时协议》已就陈某的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期限和劳动纪律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三)从是否存在劳动管理来看,《临时协议》约定陈某严格遵守A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A公司的领导和安排;”,“A公司A公司所派驻单位有权对陈某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显然A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陈某陈某A公司的劳动管理

(四)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看,陈某提供的劳动既可以视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也可以视为B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结合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刘艳支付陈某工资的情况,显然陈某提供的劳务视为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更宜。

综上,陈某是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