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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常见问题解析(一)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333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是否属于工伤?

:实践中对该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支持方认为,在单位期间即应属于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员工在食堂用餐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具有工作原因的性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2.反对方认为,就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食堂也非“工作场所”,用餐本质上是生存需要而非工作原因,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因食物中毒可能存在直接侵权人的问题,需要考虑人身损害侵权的问题。

那么,究竟如何处理呢?

律师观点:对于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的工伤认定问题,应从两个层次考虑:问题一,法律法规是否对此情形有规定;问题二,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性法规却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另外,《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视同工伤。因此,在广东、云南两省,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食堂用餐中毒是否是属于工伤需要具体考虑案件的情节,事实上,食堂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场所,用餐也有早、中、晚三餐,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早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且吃早餐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午餐符合工伤判定三要件,属于工伤。法院裁判思路一般为食堂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就餐时间一般也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用午餐属于人继续工作的必要生理需求,因此满足工伤判定三要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晚餐与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不认定为是工伤。如果是夜班员工或者单位安排了加班,则晚餐也属于工作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