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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过期未及时注销ICP备案遭遇“被动侵权”如何认定——天津某文化公司诉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947次

承办律师赵夕茹

一、基本案情

天津某文化公司,经北京某网络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少年歌行》(作品署名:周木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零点读书网(www.hxrlzy.net)未经天津某文化公司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共发布章节468章,总字数为101800000字,经工信部网站查询,侵权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

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曾于2014年—2020年期间使用过上述域名,用于发布辉县市人才交流、企业招聘等公告,2020年1月24日域名到期被他人抢注,后不再使用,另行注册了新的域名(www.hxsrlzy.com)建立网站。

天津某文化公司将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起诉至天津自贸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3800元。

二、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委托后,首先与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建议及时注销域名备案主体信息,防止该网站侵权涉及的数量及主体继续扩大,委托人随即注销了涉案网站的备案信息。

1.程序上,考虑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诉讼工作大多由文化传媒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获得许可的主体进行,但并非获得作品传播权即一定获得主张侵权的诉权,诉权能否被转授以及有无在授权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承办律师认真考虑。其次,知识产权类案件管辖法院并非传统意义的属地管辖以及被告所在地原则,对于一些特定类型,有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明确此类型案件的管辖法院。此外,有些地区也会依职权将知识产权类案件管辖统一移交至当地某一法院,需要具体查询落实。

2.事实上,从涉案网站域名流转情况、被告设立网站的实际用途、涉案域名实际持有人、域名登录服务器IP地址四个方面取证,综合证明被告不是涉案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者,并未侵权责任主体,未提供阅读网络小说作品的服务,没有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向涉案域名的域名注册商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协查函,查询涉案域名自被抢注至今的账号信息及持有人信息,使用IP查询网站锁定域名登录服务器IP地址。

3.法律适用上,其次,从侵权类型上分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涉案网站提供网络作品供用户浏览,用户不经跳转,在站内即可浏览涉案网络作品,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系为直接侵权,被告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身并非网站实际经营者。间接侵权方面,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未及时注销域名备案的行为系为他人“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否则应为举证不能。其次,域名登记备案制度是为了规范域名管理的行政制度,对于域名未及时注销备案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民事法律领域并没有对该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一审审理期间,经申请法院协查,最后确定涉案域名的实际经营者为南方某文化公司,同时涉案域名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服务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地区。因南方某文化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结合实际情况,不排除本案系境外服务器利用国内套壳公司抢注域名实施侵权的可能。

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以未及时注销域名备案信息存在过错为由判决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承担三万元赔偿责任,辉县市某某交流中心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不再追究侵权事宜。

四、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很多个人或企业都会通过网络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站,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网站会被抛弃,对应的操作就是不再缴纳域名使用费,也不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该网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原网站域名持有人常常会被认为是实际侵权人而被起诉。

本案中,涉案网站发生侵权行为,原网站域名持有人被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原域名持有人在涉案域名使用权到期后仍通过该涉案域名搭建网站提供涉案被诉侵权内容。原域名持有人在网站域名到期后未缴费,也未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该行为与他人通过案涉域名搭建网站提供案涉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仍有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承办律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坚持主张不能仅凭备案登记的信息来认定侵权责任人,也需要通过查看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域名持有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综合认定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考虑了该观点并主持调解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更加明确了网站域名规范使用及注销的方式,对网站域名到期后排除法律风险提供了操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