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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鸣研学⑤ | 博学不穷 笃行不倦---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实务探析》开课啦!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8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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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8日上午,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第五期“共鸣研学课堂”开课。本次学习课题《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实务探析》,琚倩倩副主任担任主讲人,全体共鸣律师参加。

  0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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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在其他教育机构(如课外辅导班、培训学校等)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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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承办着辉县市域内十余家教育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明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归责原则、证据采信、裁判要点等实务操作,更好地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双方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预防和化解校园安全风险,解决家校矛盾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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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实务分析

  WORKREPORT

  本次课程,旨在通过现实案例与裁判方向建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领域内案件的专业研判。琚倩倩副主任向大家介绍了河南省及我市自2015年至今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类型及数量,详细统计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在侵权案件中的占比;对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运用法理解释该类侵权案件中归责原则制定背后的逻辑;梳理相关法条及教育机构规范校内安全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进一步阐述了举证责任、举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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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人在剖析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同时,抛出问题,引发思考和讨论。以承办的多起案件为例,引导大家从教育机构和被侵权人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全体律师一同完成本次课题的主线任务,总结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归责原则、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及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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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律师在琚律师的宝贵分享中,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的理解有了新的高度,收获了承办该类案件的实务经验,也对侵权案件的办理有了更多深入的思考。

  03共鸣研学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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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最后,郭呈广主任对本次学习进行了总结发言,认可并感谢主讲人及学习策划小组为“共鸣研学”课堂付出的同时,重申“共鸣研学”课堂的意义。律师职业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的职业,学习能力是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执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选择了律师职业,就是选择了终身学习的道路。

  共鸣律所长久以来,以诚信立所,以专业强所,持续不断地学习有助于我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日益精进更是为了不辜负在茫茫人群中选择我们的当事人。

  日后,“共鸣研学”课堂将提供更加优质的内容,为全体律师的发展赋能,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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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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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主体为特殊主体,受害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不应当按照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归责。

  损害结果为人身损害,只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在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才能适用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归责,而如果遭受财产损害时,则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即可。

  2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归责原则

  分别为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校内出现第三人侵权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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