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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的你:来自千里之外的一份“缓刑判决书”

发布:hngmls_root 浏览:14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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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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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系一名19的少年,高中毕业后四处寻找工作,最终在一家工作室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内容为在“微信群”、“QQ群”里面发送广告以及发送网页链接即可,每日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作两个月后,便离职另寻工作。

  2020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正在西餐厅工作,突然被两名警察传唤带至公安机关,经警察讯问后,当天李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咨询并决定委托魏慧慧、张拴香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并办理好相应的会见手续后,随即赶往浙江。因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与羁押的看守所不在同一地方,故律师经过一天的车程到达浙江省丽水市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庆元县公安局)告知其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后,迅速赶往云和县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通过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后果,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在2020年12月17日为李某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查阅卷宗、审判阶段庭审辩护,律师不断地与检察机关及法院审判人员沟通,最终在时隔近两年后,审判机关决定对被告人作出宣告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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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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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积极、有效沟通,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后,魏慧慧律师、张拴香律师就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事实问题,与李某展开详细沟通,因为李某年少,突遇以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加之又被羁押在和父母远隔千里的地方,其内心遭受巨大的冲击,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除了对案件相关法律及事实问题向李某解释清楚外,还对其心理进行疏导,使得李某可以积极面对问题。因为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时已被批准逮捕,申请取保难上加难,律师积极有效与办案人员沟通羁押的必要性并积极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经律师努力争取辩护,成功在侦查阶段为李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律师申请异地阅卷,视频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2022年,案件移送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前往阅卷,与办案人有沟通网上阅卷事宜,后经下载“浙江检察”成功申请阅卷。辩护律师成功阅卷后,通过多次会见李某及反复查阅卷宗,辩护律师魏慧慧、张拴香了解到,李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因为年龄较小,缺乏足够的判断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刚开始主观上并不明知且后续犯罪情节较轻。后经家长告知所从事工作可能违法后,便立即辞掉该份工作。

  随即承办律师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就案涉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沟通,并取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后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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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做足庭前功课,做细庭上辩护,做好庭后沟通

  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前就该案涉及专业性很强的鉴定问题、现场勘验等进行细致研究;在庭审过程中针对鉴定、供述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充分质证,从事实、证据、法律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开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并持续多次与法官沟通,反复阐明案件疑点及相关问题,最终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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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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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手记

  本案中我们深感承办法官对案件的细致研究和审慎量刑,重事实、重证据,综合考虑了违法所得金额、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认罪态度、量刑均衡等情节,认真听取辩护律师关于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偏不倚,彰显了司法公正。

  判决的结果不仅是文字的堆砌,还代表着一个家庭的期待,在本案中更是影响了一个刚踏入社会懵懂少年的一生。从预防的角度看,青少年从校园踏入社会,法律是底线。在找工作时,务必做一个判断,工作的内容是否违法,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是择业的前提条件。

  对刚步入成年或者未成年的犯罪,大部分情况下案情往往看似简单,但背后却牵扯到家庭、教育、社会等诸多因素需要考量。因此,此类案件辩护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往往在于如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的引导其回归正途。多年的办案经历中,不乏许多从初犯到再犯的成年人。初犯时往往还是未成年,到“三进宫”“九进宫”,终其一生在看守所、监狱和社会上穿梭,碌碌无为而又痛苦不堪。同样,也见过不少未成年人痛改前非,不仅司法帮教一路跟随,家人也十分重视,重新融入社会,选择有意义的工作;这样的曾涉罪少年,虽历经波折,但凭借诚实劳动或合法经营,终究是可以做出一番事业的。

  很庆幸的是,本案中的李某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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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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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慧慧律师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

  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民商事纠纷等。常年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法律风险规避、合同签订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有效法律意见。同时,在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方面,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出发,以耐心、细致、专业的服务办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力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共建和谐的双向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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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拴香律师

  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

  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依靠自身扎实的理论功底、严密的法律逻辑成功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熟悉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擅长通过诉讼、仲裁及非诉程序帮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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