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董某民涉嫌虐待罪一案,于2022年初由网民通过网上视频进入大众视野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视频中八孩母亲杨某侠穿着单衣,被铁链锁着脖子,几尺见方的小砖房里仅有一床肮脏的被褥和凉透的午饭。公众对董某民侵害妇女和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行为感到愤慨,对案件的进程,表达出了极大的关注。
一、犯罪嫌疑人董某民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董某民,男,住江苏省丰县欢口镇董集村(后并入李庄行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月31日被立案侦查;因涉嫌虐待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2年2月22日被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二、目前查明的事实
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董某民在被害人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杨某侠目前患精神分裂症,重度慢性牙周炎、部分牙齿逐步脱落等疾病。
三、案情分析
(一)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刑事立案是否错误?
有的观点认为董某民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主要依据是杨某侠有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董某民作为杨某侠法定监护人,有权对发病的杨某侠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行为,以防止杨某侠伤害他人。
笔者认为董某民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涉嫌非法拘禁立案:一是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二是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三是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四是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五是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连续5年将杨某侠锁在单独的简陋小砖房,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不送医治的行为,报道中杨某侠大冬天在没有任何取暖措施的条件下穿单衣,吃凉饭,董某民非法剥夺了杨某侠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安机关先以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为什么又以虐待罪对董某民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虐待罪更客观、更全面地评价了董某民的主要犯罪事实,以涉嫌虐待罪批准逮捕董某民更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等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与非法拘禁罪相比较最明显的特征是,侵犯的是家庭成员的权利。本案中,董某民将患病的妻子杨某侠非法拘禁于一处小砖房,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同时又有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非法拘禁罪对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可以评价,但对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行为却不能评价,而虐待罪不仅可以对以上事实进行全部评价,而且符合对董某民侵犯家庭成员杨某侠的犯罪主体要求,本案属于典型的虐待罪。
(三)以董某民涉嫌虐待罪定罪处罚是不是太便宜他了?
有些民众认为,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量刑二年以下刑罚,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最多也就七年,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要重的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充满着信任,伤害家人的惩罚,怎么说都不能比陌生人轻啊。
笔者认为,法律都具有滞后性,我国依法治国过程也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六十条增加了一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达到情节恶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杨某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董某民对杨某侠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公安机关目前未对杨某侠伤情进行鉴定,如被害人在后期鉴定为轻伤二级以上,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可以按照处罚较重之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如果被害人系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则只能以虐待罪定罪量刑,在此同大家一起期待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四、笔者提醒
很多人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只是小吵小闹,被害人对受到的伤害选择一味忍受,却不知道这样做只会让犯罪嫌疑人变本加厉,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子女成长和家庭生活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个人简介
吕珍光,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原工学院,获学士学位。2019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加入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现为刑事团队成员,专业方向定位刑事辩护和民商诉裁领域。得益于多年在机关和企业的工作经历,吕珍光积累了较强的实践经验和感知领悟能力,现跟随团队办理各种刑事和民商事案件。丰富的诉讼和辅庭经验结合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尽职勤勉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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